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事项名称?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办事依据[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四十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已经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批准手续,领取证明文件。 ?受理机构?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决定机构?卫生计生局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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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卫计局监察室 ?咨询渠道?? ?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