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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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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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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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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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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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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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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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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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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办理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

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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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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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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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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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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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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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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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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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 423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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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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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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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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