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事项名称?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
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
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机构?行政审批股 ?决定机构?人社局 办理条件1、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可单独或联合举办;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3、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不属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的出资;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5、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缴纳相应的风险保证金。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
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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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4237037 ?咨询渠道?? ?责任追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