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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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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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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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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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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

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

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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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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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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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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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办理条件
1、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可单独或联合举办;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3、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不属于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
任职条件,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
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5、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
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缴纳相应的风险保证金。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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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

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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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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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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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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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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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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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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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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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423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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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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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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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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