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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对教师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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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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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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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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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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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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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人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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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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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办理条件
在教育教学、继续教育、学校建设、教育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
教育工作者。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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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彰奖励申报表; 2.先进事迹材料; 3.单位推荐材料及公示材料; 4.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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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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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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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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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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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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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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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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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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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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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8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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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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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

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

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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