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 ?事项名称?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办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经社区登记公示,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受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就业股 ?决定机构?人社局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5、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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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6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咨询渠道?2369005 ?责任追究?1、受理责任:公开办事条件和办事流程,提供咨询辅导。 2、审查责任: 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资料完整
及时受理,申报资料不全时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核实,并在承诺
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收取提交材料交告知后续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送达责任:对需要送达材料按规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