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
- ?事项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办事依据【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人社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受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介中心、人才市场 ?决定机构?人社局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一、办理就业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两张二寸红底免冠相片; 3、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 二、办理失业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二寸红底免冠相片、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二寸红底免冠相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二寸红底免冠相片、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二寸红底免冠相片、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原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因停产、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证明。 三、办理求职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办理求职登记,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二寸红底免冠相片、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咨询渠道?4226995、4225640 ?责任追究?1、受理责任:公开办事条件和办事流程,提供咨询辅导。 2、审查责任: 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资料完整
及时受理,申报资料不全时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核实,并在承诺
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收取提交材料交告知后续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送达责任:对需要送达材料按规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