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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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 第二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 第七条第二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 事业单位;(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受理机构?行政审批股 ?决定机构?工商质监局 办理条件提出申请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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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监察法制股4237309 ?咨询渠道?4237291 ?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