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公民收养国内子女办理收养(解除)登记的确认
- ?事项名称?
对中国公民收养国内子女办理收养(解除)登记的确认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办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登记。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部门规
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
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
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受理机构?阳城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股 ?决定机构?民政局 办理条件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申请材料?
1.收养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 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复印件); ③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④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县计生部门
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2.送养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
印件); ②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④与计生部门签
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⑤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无力抚养的证明; ⑥被收养人
为孤儿的,出具父母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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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收养登记费250元/件,其中: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 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49号)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阳城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咨询渠道?0356-4226130
?责任追究?【部门规章】《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
收养登记的;2.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4.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
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
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
件和证明材料的;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6.玩忽职守造成
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7.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8.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公
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