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365最新网址 >> 便民指南 >> 个人事项 >> 民族宗教 >> 办事指南

民族宗教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

?
事项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

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

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受理机构
?
阳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科)
?
决定机构
?
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理条件
1、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的宗教活动场所;
2、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
申请材料

1、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书 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4、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5、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6、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该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7、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

?

?
办理程序
?
?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
?
监督检查
?
阳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咨询渠道
?
0356-4239262
?
责任追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审批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
乘车路线
?
?
在线申报
?
?
?
状态查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