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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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受理机构?阳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股 ?决定机构?国土局 办理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五)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六)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必须组织建设项目进行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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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 ?咨询渠道?0356-4228031 ?责任追究?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和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报件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中村民住宅楼由基层所进行实质性审查),相关股室会签。
3.决定责任:提交局务会,作出预审决定。 4.送达责任:下达预审批复或上报初审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应书面告知基层所纳入日常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