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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

普通货运经营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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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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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运经营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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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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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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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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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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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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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人员;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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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申请者为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书1份; 4、声明书1份; 5、购车发票(或二手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量达标车型检查项目定表原件,车辆45度数码白底牌照照片2张(大小和行驶证车辆照片一致,另用u盘将经处理后的不超过100k的照片文件复制过来办证明用),经营者提供的车辆为本县内过户车辆应同时对原车辆进行下户,省内过户车辆应提供车辆转出地的管理(技术)档案同时将该车电子信息转入阳城所,外省过户车辆应提供车辆转出地的管理(技术)档案而不需转入该车电子信息;或拟购运输车辆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③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⑤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⑥安全例会制度;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⑧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单位需A4纸打印、手写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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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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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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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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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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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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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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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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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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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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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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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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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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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审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因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未能于20日作出决定的,应向主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作出行政认可决定事项后,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领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件,也可通过网络、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申请人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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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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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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