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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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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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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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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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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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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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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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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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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办理条件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2、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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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A4幅电脑打印) 3、驾校(含教练场及科目设置) 4、有关证明材料: (1)校舍(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五年以上的租房协议(合同)书及复印件(A4幅面) (2)教练场地土地产权证明或十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合同)及复印件(A4幅面) 5、教学设施设备 (1) 教练购买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及复印件(A4幅面) (2) 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明细表一份(A4幅面电脑打印) 6、从业人员花名册及从业人员相关学历、职称、驾驶证、技术等级证及教练员安全驾驶证件复印件(A4幅面) 7、各项内部管理制度(A4幅电脑打印、装订成册) (1)诚信诚诺制度;(2)教学管理制度;(3)教练员管理制度;(4)学员管理制度;(5)结业考试制度;(6)培训预约制度;(7)责任倒查制度;(8)学员投诉制度;(9)安全管理制度;(10)教练车管理制度;(11)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2)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13)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8、由省道路运输协会驾工委组织专家对现场勘验并提出的项目评审意见; 9、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它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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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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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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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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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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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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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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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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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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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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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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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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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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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审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因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未能于15日作出决定的,应向主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作出行政认可决定事项后,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领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件,也可通过网络、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申请人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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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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