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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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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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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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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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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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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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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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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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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局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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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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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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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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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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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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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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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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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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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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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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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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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3)擅自增设、变更医生执业注册程序或条件的;(4)未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的,(5)在医师执

业注册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6)在医师执业注册办理和事后监

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执业

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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