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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

设立、(变更)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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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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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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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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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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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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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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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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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文化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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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延续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换证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3、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办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补证登记表;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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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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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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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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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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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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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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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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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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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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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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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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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1、公开办事条件和办事流程;2、为申请人办理业务提供咨询指导。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决定责任:在承诺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送达责任:对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责任: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进行日常监管。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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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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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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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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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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