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变更)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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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受理机构?旅发委 ?决定机构?阳城县文化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申请材料?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延续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换证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3、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办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补证登记表;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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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20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阳城县文化局 ?咨询渠道?0356-4226915 ?责任追究?受理责任:1、公开办事条件和办事流程;2、为申请人办理业务提供咨询指导。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决定责任:在承诺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送达责任:对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责任: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进行日常监管。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