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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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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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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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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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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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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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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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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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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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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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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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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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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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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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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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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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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监督股0356-422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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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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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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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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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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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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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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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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