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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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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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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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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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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36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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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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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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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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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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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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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1、申请书; 2、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5、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 6、防盗安全设施和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安装情况; 7、旅馆安全管理制度; 8、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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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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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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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20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发证(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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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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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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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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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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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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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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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3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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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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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

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对从事特种行业单位开展检查,督促从事特种行业单位落实各项治安安全防范

措施;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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