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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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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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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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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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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6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88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经营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统称;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市、县(市、区)单位设立服务机构,分别由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许可和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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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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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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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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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办理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有合法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中介服务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5、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资料柜、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6、有2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熟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7、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备财会人员; 8、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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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服务机构申请书; 2、服务机构章程和管理理制度; 3、拟任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6、服务机构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服务机构场所产权、使用权或合法的租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不少于5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帐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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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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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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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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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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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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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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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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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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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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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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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拟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决定的在承诺的期限内发签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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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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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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