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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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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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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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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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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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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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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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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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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办理条件
1、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可单独或联合举办;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3、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不属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5、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缴纳相应的风险保证金。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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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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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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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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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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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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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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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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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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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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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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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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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审查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决定的在承诺的期限内签发《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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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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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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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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