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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

对符合条件公民给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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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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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公民给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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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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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办事依据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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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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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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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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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办理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
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村的属社会救济对象;城镇的其家庭成员收入不超过
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
围;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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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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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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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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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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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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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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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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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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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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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司法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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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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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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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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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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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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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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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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