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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绿化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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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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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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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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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2月31日实施)(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2015年2月28日实施)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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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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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环境保护局总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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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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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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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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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量核定申请 2.有专家签字的总量计算说明 3、山西省建设项目总量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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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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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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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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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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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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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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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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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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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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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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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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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责任:受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申请;

审查责任: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公布责任:对申请内容和材料进行研究,并将结果进行公布通知申请单位。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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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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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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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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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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