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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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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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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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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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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办事依据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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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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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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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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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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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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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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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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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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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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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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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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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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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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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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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醒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恢复原状。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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