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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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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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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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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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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15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三)拟投入车辆、场站设施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运营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五)载明服务质量、安全应急保障措施、票制票价、社会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六)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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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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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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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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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3、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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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拟投入车辆、场站设施的资金来源证明;

4、运营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5、载明服务质量、安全应急保障措施、票制票价、社会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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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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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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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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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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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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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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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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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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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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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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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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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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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事项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

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审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因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未能于20日作出决定的,应向主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并

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作出行政认可决定事项后,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领发送达行政许可文

件,也可通过网络、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申请人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

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

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

共客运条例》(2015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通过)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客运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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