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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

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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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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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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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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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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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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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司法局公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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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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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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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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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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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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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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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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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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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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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司法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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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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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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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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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责任: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公律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

程序,撰写调查报告。 审查责任:对法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法律

服务机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律师事务所。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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