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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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办事依据【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受理机构?阳城县司法局公律股 ?决定机构?司法局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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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阳城县司法局监察室 ?咨询渠道?4225102 ?责任追究?立案责任: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无证从事法律服务行为的举报投诉
方式方法。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及时立案查处。调查责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审查责任:全面收集有关证据。告知责任: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决定责任: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送达责任: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对当事人是否停止非常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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