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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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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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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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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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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35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21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抗震设防要求。除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核、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3、【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11条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十日内依据下列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或者地震小区划图分界线的,应当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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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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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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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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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办理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申请表;

3.经批准的立项文件;

4.选址意见书;

5.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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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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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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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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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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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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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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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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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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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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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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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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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责任: 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审批书;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

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

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4.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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