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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专利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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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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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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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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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办事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   (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复核;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付的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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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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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计划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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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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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办理条件
1 、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且成立一年以上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研机构;
2 、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符合山西省科技
发展战略布局;   
3 、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 以上,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 、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 50% 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年总营业额
的 20% 以上;   
5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 3% 以上;   
6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规范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
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7 、产权关系明晰。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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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5、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6、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及技术职称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科技人员名册; 7、企业产权归属证明; 8、有关行业资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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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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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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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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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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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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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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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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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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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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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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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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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企业提交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登记的材料,由计划成果科受理。

2.审查责任:经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审查,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

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

3.决定责任:同意登记的,给予注册登记,并核发证书;不同意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凡被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五年有效并实行年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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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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