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受理机构?行政审批股 ?决定机构?工商质监局 办理条件资料补正-提出申请-提供材料申请材料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1-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监察法制股 ?咨询渠道?4237291 ?责任追究?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核后的材料作出准予或驳回登记决定。
4.颁照阶段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签发营业执照。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辖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