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365最新网址 >> 便民指南 >> 个人事项 >> 产权专利 >> 办事指南

产权专利

国家、省、晋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
事项名称
?
国家、省、晋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
事项类别
?
其他权力
办事依据
【法律】《科技进步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
受理机构
?
科技局综合业务股
?
决定机构
?
科技局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级申报条件的科技计划项目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2、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3、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

?
办理程序
?
?
?
办理期限
?
按国家、省、市有关通知要求
?
收费情况
?
?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
?
监督检查
?
科技局纪检组
?
咨询渠道
?
0356-4225941
?
责任追究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应当告知理由),由计划成果科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推荐国家、省、晋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是否同意上报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经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审查是否通过,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上报推荐,不予推荐

的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
乘车路线
?
?
在线申报
?
?
?
状态查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