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林区审批
- ?事项名称?
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林区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受理机构?林业局行政审批股 ?决定机构?林业局 办理条件?1、申请文件; 2、防火措施; 3、车辆防火装置证明; 4、监护证明。申请材料?
?1、申请书或介绍及项目申请文件(进入林区的原因、时间、地点、 并加盖申请单位所在公章); 2、防火措施; 3、监护人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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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林业局监察室 ?咨询渠道?? ?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