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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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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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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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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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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八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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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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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质监局经济质量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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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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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质监局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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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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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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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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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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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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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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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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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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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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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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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

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

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

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阶段责任:监察法制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

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

当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

措施。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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