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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修缮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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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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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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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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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 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 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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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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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文物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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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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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
办理条件
1、必须有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5、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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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工程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4、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方案; 5、文物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和原址保护方案的初审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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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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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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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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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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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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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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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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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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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文物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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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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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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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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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

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

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按国家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六条 文物

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

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

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

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

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

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七条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

92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

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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