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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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法律】《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受理机构?行政审批股 ?决定机构?卫生计生局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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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卫计局监察室 ?咨询渠道?? ?责任追究?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
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
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行政许
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
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办公时间及地址??
?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