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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卫生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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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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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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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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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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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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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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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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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局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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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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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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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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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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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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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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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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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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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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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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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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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

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

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行政许

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

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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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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