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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卫生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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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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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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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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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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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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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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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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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局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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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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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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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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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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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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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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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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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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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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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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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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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执业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

规范或标准),准予执业登记的的制作、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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