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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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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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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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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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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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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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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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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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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质监局
办理条件
资料补正-提出申请-提供材料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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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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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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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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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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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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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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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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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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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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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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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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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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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核后的材料作出准予或驳回登记决定。 4.

颁照阶段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签发营业执照。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辖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

业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

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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