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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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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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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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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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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
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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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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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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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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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办理条件

1、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

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

额的资产。

2、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

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

设立分所的,

依照《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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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3、 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4、 住所证明
5、 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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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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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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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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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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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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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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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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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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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1-7731466、773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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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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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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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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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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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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