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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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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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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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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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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 第二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 第七条第二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 事业单位;(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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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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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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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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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质监局
办理条件
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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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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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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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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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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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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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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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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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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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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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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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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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核后的材料作出准予或驳回登记决定。 4.

颁照阶段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签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辖区范围内从事经

营活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部门规章】《广告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一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广

告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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