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事项名称?
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办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7号)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受理机构?工商质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决定机构?工商质监局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
?
?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监察法制股 ?咨询渠道?4239520 ?责任追究?1、立案阶段责任: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
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
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阶段责任:监察法制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
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务会议集
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