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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作业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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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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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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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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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77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63号令)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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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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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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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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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
办理条件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
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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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维修设施和使用场地证明。

4、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5、主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

6、申请人联系方式、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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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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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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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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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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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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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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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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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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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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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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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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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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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申请人承诺期内窗口领取牌证送达办结.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

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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