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照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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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照核发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申请驾驶、操作实行登记或者备案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受理机构?农机局行政审批股 ?决定机构?农机局 办理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身高:不低于150厘米;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4、辨色力:无红绿色肓;5、听力:两耳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申请材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近期免冠白底一寸彩照8张;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记录和结业证书。(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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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交通法规、安全常识及机械常识考试10元/人、次;场地驾驶考试20元/人、次;道路驾驶
考试20元/人、次;田间作业考试25元/人、次;驾驶证10元/本。
?收费依据?晋价行字[2005]273号,晋价费字[2012]58号。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农机局纪检组 ?咨询渠道?0356-4223410 ?责任追究?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申请人承诺期内窗口领取牌证送达办结.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