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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作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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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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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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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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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63号令)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三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所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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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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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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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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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
办理条件
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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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一)拖拉机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拥有拖拉机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钢印拓印膜; (六)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八)并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九)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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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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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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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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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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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号牌:40元/副(反光),25元/副(不反光);拖拉机喷放大号字:3元/字,合计24元;拖拉机喷车门

字:3元/字;行驶证:15元/本,临时行驶证10元/本;方向盘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22.5元/车次

(人工检验), 45元/车次(利用检测设备),手扶(三轮式)拖拉机检验: 20元/车次(人工检测),

40元/车次(利用检测设备);拖拉机登记证书: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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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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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价行字[2005]273号,晋价行字[200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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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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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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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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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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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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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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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申请人承诺期内窗口领取牌证送达办结.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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