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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行

旅行社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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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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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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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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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次会议通过)第7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28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附件1第7项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文件】《关于委托旅行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市旅文字【2014】157号)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市旅游文物局决定委托各县(市、区)旅游局实施旅行社行政许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旅行社设立,业务营业许可变更,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均由各县(市、区)旅游局实施。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登记备案证明》、《旅行社营业网点登记备案证明》由各县(市、区)旅游局授予。三、各县(市、区)旅游局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或进入当地政务审批大厅,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执行规范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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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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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旅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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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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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旅发委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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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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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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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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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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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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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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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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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旅发委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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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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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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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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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

查验并填写现场查验表。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 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许可决定作出后,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 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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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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