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旅游投诉
- ?事项名称?
受理旅游投诉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办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次会议通过)第9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93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山西省旅游条例》(2002年9月28日省人大党委会通过)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六)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者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部门规章】《旅游投诉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第5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受理机构?阳城县旅发委 ?决定机构?阳城县旅发委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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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阳城县旅发委纪检组 ?咨询渠道?0356-4232366 ?责任追究?1、立项责任: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
的,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无管辖权的,以《旅游投
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2.起草责任: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状副本送达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提出
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审查责任:对投诉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或者自行调查。
4.决定公布责任: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出具《旅游投诉终止
调解书》。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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