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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殡葬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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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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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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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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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办事依据
【政府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省政府令第240号) 第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死亡军人遗属死亡后,按照原标准一次性增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注销,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发给其残疾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自军人死亡次月起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役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由发给其残疾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发放办法,一次性增发一年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自退役残疾军人死亡次月起按照规定条件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役残疾军人死亡后,自次月起停止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待遇,其持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 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死亡后,由发给其定期补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发放办法,一次性增发一年的定期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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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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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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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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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办理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
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60周岁退役士兵、烈士
子女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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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乡镇的死亡证明 2、抚恤补助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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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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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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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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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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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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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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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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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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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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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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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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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

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调查。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给付责任:审批通过的埋葬费申请送交财务股。由财务股发至个人账户。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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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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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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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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