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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殡葬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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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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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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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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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国务院令628号修订)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政府规章】《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第十八条建立殡仪馆应根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立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土葬改革区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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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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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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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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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办理条件
1.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要符合《山西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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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发改委立项文件; ③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意见书; ④可行性报告; ⑤其他有关材料。 2.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城乡建设、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④可行性报告; ⑤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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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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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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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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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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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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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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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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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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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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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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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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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严格实施日常检查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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