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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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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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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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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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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目录第101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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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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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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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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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办理条件
?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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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 辗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 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等回 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有全密封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 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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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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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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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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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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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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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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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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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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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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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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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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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

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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