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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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政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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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城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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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
阳城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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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爱国卫生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整体卫生意识和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全民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严格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一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均有权检举、制止。?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县政府建立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县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全县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除害防病等爱国卫生活动;
(四)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由卫计、住建、环保、交通、农业、水利、旅游、文化、食药监、工商质监、公安、教育、宣传、广播电视台等部门组成,各委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爱卫会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制度管理?
第九条??爱国卫生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专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做到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第十条??建立健全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每年4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第十一条??县政府按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制定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创建国家卫生县城。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县政府制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其基本卫生要求是: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单位责任区卫生和内部卫生管理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
(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
(四)食堂卫生清洁,各类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五)厕所清洁卫生,防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
(六)定期开展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工作,完善预防控制措施,“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爱卫会组织的创建卫生县城、乡镇(村)、单位和爱国卫生月活动、改水改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提倡全民戒烟。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十六条 政务中心、汽车站、商场等重要窗口单位,环境卫生要保持洁净。候车室、影剧院、商场内要禁止吸烟,标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并设吸烟室。
第十七条??依据《山西省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认定暂行办法》,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申请设立灭防“四害”有偿服务专业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发布公益性健康广告,正确引导健康促进与教育舆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爱国卫生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和常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县爱卫会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控体系,将爱国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态势、社情民意等纳入信息网络管理,并对爱国卫生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和综合分析,作为政府管理与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爱卫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依法受理社会对违反爱国卫生规定行为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对重大问题实行反馈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各乡镇、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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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惩罚?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奖惩与过错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由县、乡(镇)政府及其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依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由县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
(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