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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保障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原则、内容和程序,都是法律规定的。整个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不能怕麻烦、图省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破坏选举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第四种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述第一种所列违法行为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在实际选举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禁利用宗法势力、恶势力等操纵选举。还要注意区别故意违法行为和过失违法行为,不要混淆选举中的工作失误、思想认识问题与违法行为的界限。要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精心组织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