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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突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阳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城县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框架图见附件1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县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原维军

成员由县局食品安全监督一科、食品安全监督二科、办公室、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职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下达应急处置指令;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向政府请示启动本应急预案;向县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2.2.2 县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一科,办公室主任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一科科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承担县局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县局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处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

2)检查督促各工作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收集汇总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指挥部报告。

4)组织修订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完成县局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2.3 县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2.3 应急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组织协调组、调查处理组、救治协调组三个工作小组

1)组织协调组

由县局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监督一科、食品安全监督二科配合。主要负责上传下达,文件起草,工作汇报,掌握事件发展事态和信息动态;负责人员和车辆的统一调度,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参与相关工作会议准备以及事故处理信息的报告;协调联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2)调查处理组

由县局食品安全监督一科负责,食品安全监督二科配合。主要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和现场处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积极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救治协调组

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配合,主要职责是协调联系医疗机构迅速开展紧急救治,为事故处置提供后勤保障,如资金、急救药品等;提供政策法规支持,减少损失和人员的伤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

3.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加强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监测和监管,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3.1.2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食品安全监督一科、食品安全监督二科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3.1.3县局指挥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并进行有效沟通。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波及的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当地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发布预警。

3.2.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要随时掌握并向县政府和县局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针对引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可疑食品,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销毁等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由政府负责对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5)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隐患已经排除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由政府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状态,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2 分级响应

4.2.1 I级、I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机构启动I级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

4.2.2 III级、IV级响应

发生III级、IV级响应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III级、IV级应急响应。IV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当地政府,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必要时,启动IV级响应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3相应级别的升降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信息来源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方式通报的信息。

4.3.2报告主体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单位和可能的肇事单位。

2)救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4)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3报告程序和时限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经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对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1小时内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政府;对于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1小时内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4.3.4 报告内容与方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30分钟内将书面材料报上。主要内容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中毒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初步原因、受污染或可疑食品和其他人员受影响程度等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治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遗留的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鉴定报告等详细情况。

4.4应急处置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V级标准时,提请所在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II级标准时,提请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4.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4.2应急处理

1)调查处理准备工作

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a.人员准备:根据掌握的信息,组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

b.物质准备:准备好采样用品、法律文书、取证工具、快速检测箱、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2)现场调查

a.到达现场了解发病情况。

b.初步确认可疑食品并对可疑食品的原料来源、质量、加工、贮存过程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做好记录。对可疑餐饮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材料的来源、食品安全状况和流向;二是餐饮服务操作过程的情况;三是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四是采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辅料等有关样品;五是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c.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询问进餐者在大批患者发病前48小时内就餐场所、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谱,进餐的主副食、名称、数量、来源。厨师和其他流动人员应作为重点的调查对象。

d.调查取证时,询问对象应遵循受害人,其次旁证人,再为当事人的顺序作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尽可能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留存视听资料等证据。

3)现场判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收集到各方面证据或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结论性意见需依据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最后确证。

4)现场采样和检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可能的采集剩余可疑食物、工具、容器表面、病人吐泻物、血液等样品。将采集到的样品及时送检验室检验。对现场监督检查,采集样品等过程要客观地记录。

5)行政控制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已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a.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b.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c.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d.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救援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对受害人群进行医疗救治。

7)处置

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方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对造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5 信息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等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县卫生局,由县食安协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4.6 扩大应急

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县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4.7 应急响应终止

4.7.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病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7.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应急响应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宣传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2)应急响应结束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与恢复

1)积极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2)造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3)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4)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各有关科室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形的,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 5 )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6 应急保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除利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信、交通、治安等保障措施外,重点应有以下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要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故发生时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3 技术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同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确保及时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检验检测、医疗救治等工作。

6.4 物质保障

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物质储备,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采样工具、通信设备、消毒药械、执法取证工具、救治药品器械,以及现场调查及运送病人的交通工具等,做到足额到位,保证防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工作需要。

6.5 预案演练

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6 宣传与培训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餐饮服务:指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劳动。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预案管理和预案修订完善。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