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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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政办发〔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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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
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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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针对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工作中存在的规划手续缺失、用地手续不完备、实占地与批准面积有误差、临时建筑物能否登记、房屋建筑面积如何确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以分家析产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转移登记手续不全、院面积如何分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房屋、因历史原因将宅基地登记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自建的低层住宅无法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等问题,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是指将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实行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二、本意见所称地面以上建筑,是指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被掩埋层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面标高(室外地面标高有高差的,从最低点起算)不超过1.2米的,被掩埋层建筑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临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其底层临街面可由城市道路方向直接进入,其余面全部或部分埋入室外地面以下,按城市道路(多面临城市道路的,按等级高的城市道路起算)标高起算地面建筑层数。
三、本意见所称县城规划区范围是指:东关村、南关村、西关村、鸣凤村、水村、上芹村、下芹村、下川村、小窑头村、窑头村、荪庄村、坡底村、坪头村、岳庄村、卧庄村、酒庄村、山头村、阳高泉村、上李丘村、下李丘村、中李丘村、王曲村、峪则村、西沟村、郭河村、上孔村、下孔村、孔西村、小庄村规划范围。
四、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全部或部分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无批准手续的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无扩建、翻建房屋行为,经所在村委公示30天无异议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14年2月25日前无批准手续的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经所在村委公示30天无异议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超过规定标准用地面积的,对符合规定的标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标准用地面积的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下列情形发生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其子女达到分户建房条件时,按规定进行分户登记;(2)现有房屋拆迁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无偿无条件退出。
(三)经批准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与补办的宅基地面积相加仍未超出标准用地面积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实际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
五、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实测多出批准面积在3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可以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六、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许可的按规划的内容办理;违反规划内容建设但情节轻微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后出具规划意见;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按以下原则执行: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2014年2月25日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阳政办发〔2014〕7号)实施之前修建地面以上建筑总层数在三层(含阁楼)以下的,由权利人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2014年2月25日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阳政办发〔2014〕7号)实施之后修建或改扩建地面以上建筑总层数在三层(含阁楼)以下的,由县规划部门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后出具规划意见,权利人再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县城规划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只对地上两层房屋建筑面积计入确权面积,阁楼和地下室不计入确权面积,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含地下建筑),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乡(镇)规划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意见。
七、凡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不含以补办取得的)进行登记的宅基地,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外的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确权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
凡以标准用地面积进行登记的宅基地,超出标准用地范围外的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确权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
八、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确权登记。
九、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量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进行测量,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测量结果进行办理登记。
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分家析产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提供的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材料表明为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知晓不动产承受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同意该承受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
十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如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在补充相关房屋手续或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
十二、凡原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成果,宗地内院土地面积已分摊的继续沿用原成果;凡未进行过不动产登记且房屋保持原状的,宗地内院土地面积可进行平均分摊;凡未进行过不动产登记且房屋改变原状的,宗地内院土地面积由宗地内所有权利人对其的分摊进行约定。
当宗地内有院内套院时,前院与后院互不分摊其院内面积,并在附记中注明后院住户有在前院出入通行的权利。
十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购买房屋而取得宅基地的,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即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四、宅基地因历史原因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可以按农村宅基地的方式进行分家析产,登记时在附记栏中注明原土地取得的方式和转移原因。
十五、因县城房屋征收拆迁、单位集资建房等方式,在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参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不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对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农房规划确认申请审批表
2.村民购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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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