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 11-20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
- 04-1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04-16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
- 04-16消毒管理办法
- 04-1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
- 04-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
- 04-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 04-1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
- 04-16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
热点排行
- 04-16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
- 04-16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
- 04-16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
- 04-1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
- 04-1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
- 04-16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 04-1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
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 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精神,为解决我省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是指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关闭破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的各类企业。
(二)困难企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2.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申报手续
(一)关闭破产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法院裁定书或有关批准文件。市、县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省属以上企业填写《省属以上关闭破产企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表》(见附件1),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困难企业提出申请,并附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劳资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市、县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省属以上企业填写《省属以上困难企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表》(见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认定及报批程序
(一)市、县属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统一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属以上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于每年9月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努力将目前尚未参保的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防止有缴费能力的企业逃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责任,损害退休人员和职工的权益。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精神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使各类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确保完成2009年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目标任务。